司法院院解字第4014号解释 中华文库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解字第4014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37年6月15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5 册 3423 页 相关法条:中华民国刑法 第 320 条 ( 24.01.01 )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
已卸下残破之交通器材未经电信铁路及公共运输机关存置厂库者,不包括于战时交通器材防护条例第一条所称交通器材之内,窃盗该器材祗成立刑法上窃盗罪,不应依该条例第十二条或第十四条处罚。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解字第4014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37年6月15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5 册 3423 页 相关法条:中华民国刑法 第 320 条 ( 24.01.01 )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
已卸下残破之交通器材未经电信铁路及公共运输机关存置厂库者,不包括于战时交通器材防护条例第一条所称交通器材之内,窃盗该器材祗成立刑法上窃盗罪,不应依该条例第十二条或第十四条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