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4019号解释 中华文库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解字第4019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37年6月21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5 册 3426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
在戡乱时期危害国家紧急治罪条例施行前犯危害国家之罪,于该条例施行后始发觉者,依该条例第八条第一项,除军人由军法审判外,非军人应由特种刑事法庭审判,惟须注意适用刑法第二条第一项之规定。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解字第4019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37年6月21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5 册 3426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
在戡乱时期危害国家紧急治罪条例施行前犯危害国家之罪,于该条例施行后始发觉者,依该条例第八条第一项,除军人由军法审判外,非军人应由特种刑事法庭审判,惟须注意适用刑法第二条第一项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