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4020号解释 中华文库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解字第4020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37年6月21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5 册 3427 页 相关法条:法院组织法 第 10 条 ( 35.01.17 )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
(一)关于军事汉奸财产诉讼事件,应由管辖第一审之地方法院受理 (参照院解字第三九三七号解释)。
(二)军事汉奸财产之单独宣告没收,应由有权审判该汉奸案件之军法机关办理,但已经判决宣告没收者,不得再行宣告没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