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4028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解字第4029号解释》
司法院院解字第4030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37年6月22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5 册 3433 页
相关法条:公务员服务法 第 14 条 ( 36.07.11 )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原函所称四川省农业公司机械公司运输公司省立科学教育馆之职员,如非委派以上之文职,固未尝不可当选为省市县等参议员,至可否兼任参议员,应分别情形定之,如为公务员服务法第二十四条所称之公营事业机关服务人员,依同法第十四条之规定,自不得兼任,即非此项人员亦须经其监督机关准许始得兼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