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4028号解释 中华文库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解字第4028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37年6月22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5 册 3433 页 相关法条:中华民国刑法 第 38、40 条 ( 24.01.01 )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
被告之行为不构成禁烟、禁毒治罪条例之犯罪者,其扣押之烟毒及其专供制造吸用之器具,应依刑法第三十八条第一项第一款第二项及第四十条但书单独宣告没收。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解字第4028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37年6月22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5 册 3433 页 相关法条:中华民国刑法 第 38、40 条 ( 24.01.01 )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
被告之行为不构成禁烟、禁毒治罪条例之犯罪者,其扣押之烟毒及其专供制造吸用之器具,应依刑法第三十八条第一项第一款第二项及第四十条但书单独宣告没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