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释日期:民国37年6月22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5 册 3431 页 相关法条:诉愿法 第 1 条 ( 26.01.08 )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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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选举区乡镇民代表发生纠纷,既应由当地司法机关比照县参议员选举条例第六章各条规定办理,关于选举与当选之有效与否,自非县政府所能核定,如乡民代表当选资格不符,在起诉期间经过后始发觉者,依院解字第三四四○号解释,不得提起当选无效之诉讼,选举监督亦不得撤销其当选资格,至乡民代表当选后县政忽认为无效,飭令重选者,当选人自得依诉愿法第一条之规定提起诉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