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4040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解字第4041号解释》
司法院院解字第4042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37年6月22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5 册 3442 页
相关法条:公司法 第 26、307 条 ( 35.04.12 )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来文所述情形,某甲等组设公司所营业务既与他人呈准登记给照之公司同类,依公司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既不得使用相同或类似之名称,纵令所用名称其沿用之旧商号,仍非同条之所许,依同法第三百零七条之规定,非经令其改正合法,不应予以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