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4060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解字第4061号解释》
司法院院解字第4062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37年6月22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5 册 3455 页
相关法条:水利法 第 24 条 ( 31.07.07 )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一)水权之意义在水利法第十三条定有明文,具有此项意义之水权除有同法第二十四条第二项及第三十八条情形外,其取得设定移转变更或消灭依同法第二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非依同法登记不生效力。

  (二)关于水权之登记既未定有强制办法,则怠于登记之声请时主管机关自不得于法律范围外在行政上为何种强制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