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4062号解释 中华文库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解字第4062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37年6月22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5 册 3456 页 相关法条:中华民国刑事诉讼法 第 207 条 ( 34.12.26 )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
(一)县参议会发现地方行政等机关有舞弊情事,送请主管机关办理者,有权传讯之机关对检举人被检举人均得予以传讯。
(二)请愿人或提案人有无犯罪嫌疑,系事实问题,不属解释范围。
(三)检察官对于被检举人本得依法讯问,自无将全案送交被检举人逐条申覆之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