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4079号解释 中华文库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解字第4079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37年6月23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5 册 3468 页 相关法条:印花税法 第 20 条 ( 37.04.03 )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
旧印花税法第二十条所称违反本法所定情事在两件以上,及称不得超过最重之件应处罚锾三倍以上,系指应贴印花之每一件券据等而言,此观税率表之规定自明,其有合并处罚时,自应依该但书之限制。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解字第4079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37年6月23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5 册 3468 页 相关法条:印花税法 第 20 条 ( 37.04.03 )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
旧印花税法第二十条所称违反本法所定情事在两件以上,及称不得超过最重之件应处罚锾三倍以上,系指应贴印花之每一件券据等而言,此观税率表之规定自明,其有合并处罚时,自应依该但书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