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4092号解释 中华文库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解字第4092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37年6月23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5 册 3476 页 相关法条:中华民国刑法 第 100、101 条 ( 24.01.01 )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
来呈所询情形在戡乱时期危害国家紧急治罪条例均有相当规定,自可迳依该条例办理,惟非在该条例施行之区域,共产党员散发攻击政府传单,应适用刑法第一百条第二项论科,倘有宣传士兵对抗政府之行为,则应成立同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项之罪,又非法武装之共产军士兵被捕,应视其被捕前暴动行为之有无,分别依刑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项或第二项处罚,倘人民准备投入该项部队尚未实行即被发觉者,尚未至预备阶段,不构成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