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同意浙江省撤销台州地区设立地级台州市的批复 中华文库
国务院关于同意浙江省撤销台州地区设立地级台州市的批复 国函〔1994〕86号 1994年8月20日于北京市 发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
关于撤销台州地区设立地级台州市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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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要求撤销台州地区和黄岩、椒江两县级市建制设立地级台州市、实行市领导县体制的请示》(浙政发〔1993〕164号)和有关的补充报告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撤销台州地区和县级黄岩市、椒江市,设立台州市(地级),市人民政府驻新设的椒江区。
二、台州市新设椒江区、黄岩区和路桥区。
椒江区辖原椒江市的海门、白云、葭沚3个街道办事处,东山、洪家、三甲、下陈、前所、章安、大陈7个镇和黄礁乡,区人民政府驻青年路;
黄岩区辖原黄岩市的城关、宁溪、头陀、北洋、焦坑、江口、新前、院桥8个镇和上郑、富山、屿头、上垟、平田、茅畲、高桥、沙埠8个乡,区人民政府驻城关镇县前街;
路桥区辖原黄岩市的路桥、桐屿、峰江、新桥、横街、下梁、金清、蓬街8个镇和螺洋、黄琅2个乡,区人民政府驻路桥镇卖芝桥路。
三、台州市辖原台州地区的玉环、三门、天台、仙居4个县和新设立的椒江区、黄岩区、路桥区。原台州地区的温岭市、临海市由省直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一九九四年八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