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院统字第1003号解释 中华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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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院统字第1004号解释→ |
无服尊卑为婚现行律既未经列入禁止之条自不能遽认无效
死者不能立为人后以孙祢祖即非合法戊之过继即非事实但现无有承继权人出而告争而族人复无告争权利自未便仅因该族人等之告争遽判戊交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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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服尊卑为婚现行律既未经列入禁止之条自不能遽认无效
死者不能立为人后以孙祢祖即非合法戊之过继即非事实但现无有承继权人出而告争而族人复无告争权利自未便仅因该族人等之告争遽判戊交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