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院统字第1003号解释 中国《大理院
统字第1004号解释》
大理院统字第1005号解释


1927年,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将大理院改为最高法院。因为作品司法性质及年代久远,所以中国大理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诈欺取财罪中所称之所有物系指该物为人所有现有人持有并非无主物遗失物等而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