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院统字第1036号解释 中华文库 ←大理院统字第1035号解释 中国《大理院统字第1036号解释》 大理院统字第1037号解释→ 1927年,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将大理院改为最高法院。因为作品司法性质及年代久远,所以中国大理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在特别审判衙门行其职务者当指平政院及其他受理特别诉讼之审判衙门而言 💰古籍收集不易,打赏一杯奶茶提提神! × 谢谢大佬的支持! 支付宝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