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院统字第103号解释 中国《大理院
统字第104号解释》
大理院统字第105号解释

1927年,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将大理院改为最高法院。因为作品司法性质及年代久远,所以中国大理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刑事诉讼制度采国家诉追主义如已逾上诉期间检察官不得采用被害者之意见声请回复原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