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院统字第104号解释 中国《大理院
统字第105号解释》
大理院统字第106号解释

1927年,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将大理院改为最高法院。因为作品司法性质及年代久远,所以中国大理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诉讼通例惟最高法院判决之可以为先例者始得称为判决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