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院统字第1054号解释 中华文库 ←大理院统字第1053号解释 中国《大理院统字第1054号解释》 大理院统字第1055号解释→ 1927年,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将大理院改为最高法院。因为作品司法性质及年代久远,所以中国大理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买卖为婚并无婚书或财礼者不生婚姻之效力无重婚离异之可言果有虐待情形自可断绝关系至和诱及有夫奸罪如有合法告诉仍应论之 💰古籍收集不易,打赏一杯奶茶提提神! × 谢谢大佬的支持! 支付宝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