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院统字第1093号解释 中国《大理院
统字第1094号解释》
大理院统字第1095号解释


1927年,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将大理院改为最高法院。因为作品司法性质及年代久远,所以中国大理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因虐待行为致人自杀者无处罚之专条自无杀人罪可言惟姑殴其媳虽未成伤苟非出于家长惩戒权之必要范围内仍可按照违警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酌量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