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院统字第1094号解释 中国《大理院
统字第1095号解释》
大理院统字第1096号解释


1927年,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将大理院改为最高法院。因为作品司法性质及年代久远,所以中国大理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为匪徒执役之人如果于匪徒犯罪行为确有同谋或帮助证据者应以共同正犯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