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院统字第1123号解释 中国《大理院
统字第1124号解释》
大理院统字第1125号解释


1927年,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将大理院改为最高法院。因为作品司法性质及年代久远,所以中国大理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本夫于奸夫奸妇有现可行奸或续奸之情形当场杀死奸夫者皆应按照刑律第十五条以紧急防卫论不专以将行奸或行奸未毕为标准

  已离奸所追杀奸妇应论杀人罪惟得依刑律第十三条第二项并酌用第五十一条第五十四条减等问拟至砍落人之头颅如有在被杀人已毙之后系出于另项原因者尚应负损坏尸体罪责论杀人罪时并应依第二十三条处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