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院统字第1124号解释 中国《大理院
统字第1125号解释》
大理院统字第1126号解释


1927年,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将大理院改为最高法院。因为作品司法性质及年代久远,所以中国大理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义子不得于所养父母自可援照废继规定解除关系并不许将财产携归本宗义子之子孙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