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院统字第1190号解释 中华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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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院统字第1191号解释→ |
合并管辖案件县知事本应以地方厅职权审理之既仅判处初级管辖之罪其未判部分如系受诉或侦查有案而受理上诉之地方审判厅(或邻县)又有该部分之第一审管辖权自得分别迳为第一审及第二审审理否则应移送检察厅核办无用呈送高等审判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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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并管辖案件县知事本应以地方厅职权审理之既仅判处初级管辖之罪其未判部分如系受诉或侦查有案而受理上诉之地方审判厅(或邻县)又有该部分之第一审管辖权自得分别迳为第一审及第二审审理否则应移送检察厅核办无用呈送高等审判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