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院统字第1190号解释 中国《大理院
统字第1191号解释》
大理院统字第1192号解释


1927年,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将大理院改为最高法院。因为作品司法性质及年代久远,所以中国大理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如果确因有不正当之侵害急用扁担格拒致人成伤复查明确无杀人之心则其防卫行为即不能谓为过当

  意图他人受刑事处分捏造匪函故意遗失城门守卫岗兵近处自不得即谓告发亦与散布流言或以诈术损害他人信用者不同应依刑律第一七八条论断

  刑律补充条例第七条乃指因奸直接酿成其他犯罪者而言若为便利诱拐计陷害他人尚非直接因奸酿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