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院统字第1191号解释 中国《大理院
统字第1192号解释》
大理院统字第1193号解释


1927年,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将大理院改为最高法院。因为作品司法性质及年代久远,所以中国大理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伪造营业合同虽经朦混签押但内容全部均系虚伪又未经本人追认自系伪造证明他人权利义务之私文书查核情形应注意是否成立侵占及妨害人行使权利之罪或成立诈财罪均酌依刑律第二六条处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