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院统字第11号解释 中国《大理院
统字第12号解释》
大理院统字第13号解释

1927年,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将大理院改为最高法院。因为作品司法性质及年代久远,所以中国大理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选举诉讼如依现行民诉法条例可用缺席判决并有妨害选举罪之嫌疑者仍依刑诉审级程序另案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