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院统字第13号解释 中华文库 ←大理院统字第12号解释 中国《大理院统字第13号解释》 大理院统字第14号解释→ 1927年,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将大理院改为最高法院。因为作品司法性质及年代久远,所以中国大理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被害人无上诉权如有不服祇得向检察官申诉请求提起上诉 💰古籍收集不易,打赏一杯奶茶提提神! × 谢谢大佬的支持! 支付宝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