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院统字第12号解释 中国《大理院
统字第13号解释》
大理院统字第14号解释

1927年,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将大理院改为最高法院。因为作品司法性质及年代久远,所以中国大理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被害人无上诉权如有不服祇得向检察官申诉请求提起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