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院统字第125号解释 中国《大理院
统字第126号解释》
大理院统字第127号解释

1927年,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将大理院改为最高法院。因为作品司法性质及年代久远,所以中国大理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携带伪烟料膏如无鸦片及同性质之成分者不为罪若图欺骗他人贩卖得财者应以诈欺取财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