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院统字第126号解释 中国《大理院
统字第127号解释》
大理院统字第128号解释

1927年,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将大理院改为最高法院。因为作品司法性质及年代久远,所以中国大理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刑事须移送预审时应由公判审判官咨询检察官决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