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院统字第1370号解释 中国《大理院
统字第1371号解释》
大理院统字第1372号解释


1927年,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将大理院改为最高法院。因为作品司法性质及年代久远,所以中国大理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既未确认该地为私产或就该地有其他所有权以外之物权自不得以大理院之决定抗阻行政衙门之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