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院统字第1371号解释 中国《大理院
统字第1372号解释》
大理院统字第1373号解释


1927年,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将大理院改为最高法院。因为作品司法性质及年代久远,所以中国大理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对于要约可认为已有承认者应负赔偿之责否则反乎常理之特约自无遵守之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