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院统字第1400号解释 中国《大理院
统字第1401号解释》
大理院统字第1402号解释


1927年,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将大理院改为最高法院。因为作品司法性质及年代久远,所以中国大理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不满十年之典当虽附有到期不赎并无增找字样仍准回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