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院统字第1401号解释 中国《大理院
统字第1402号解释》
大理院统字第1403号解释


1927年,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将大理院改为最高法院。因为作品司法性质及年代久远,所以中国大理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子欠私债其父无代偿之义务判决主文内既不及其父即无向其父执行之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