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院统字第1435号解释 中国《大理院
统字第1436号解释》
大理院统字第1437号解释


1927年,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将大理院改为最高法院。因为作品司法性质及年代久远,所以中国大理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窃盗罪之目的物只须属于他人事实上支配者不必问其支配者之为何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