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院统字第1648号解释 中国《大理院
统字第1649号解释》
大理院统字第1650号解释


1927年,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将大理院改为最高法院。因为作品司法性质及年代久远,所以中国大理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知本犯之情而共同者自应负共犯加重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