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院统字第1649号解释 中国《大理院
统字第1650号解释》
大理院统字第1651号解释


1927年,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将大理院改为最高法院。因为作品司法性质及年代久远,所以中国大理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大理院解释统字一五八九号系因俄国新国家未经我国承认不能认俄人为有国籍之人但实际上与其他无国籍之人情形不同若依法律适用条例均应适用俄人之本国法则前号解释自得斟酌地方新旧法令作为条理采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