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院统字第164号解释 中国《大理院
统字第165号解释》
大理院统字第166号解释

1927年,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将大理院改为最高法院。因为作品司法性质及年代久远,所以中国大理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覆判章程第三条所列核准及复审两种决定不能提起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