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院统字第166号解释 中华文库 ←大理院统字第165号解释 中国《大理院统字第166号解释》 大理院统字第167号解释→ 1927年,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将大理院改为最高法院。因为作品司法性质及年代久远,所以中国大理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县知事审理诉讼章程第七条之民事请求系指附带私诉而言但判决仍应分别宣告 💰古籍收集不易,打赏一杯奶茶提提神! × 谢谢大佬的支持! 支付宝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