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院统字第1665号解释 中华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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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院统字第1666号解释→ |
刑律所定侵占公务上管有物侵占者即非官吏亦可构成本罪
榷连局运销科主任是否官吏犯赃治罪条例所称官吏应参照统字一六○七号解释从事实上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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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律所定侵占公务上管有物侵占者即非官吏亦可构成本罪
榷连局运销科主任是否官吏犯赃治罪条例所称官吏应参照统字一六○七号解释从事实上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