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院统字第1665号解释 中国《大理院
统字第1666号解释》
大理院统字第1667号解释


1927年,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将大理院改为最高法院。因为作品司法性质及年代久远,所以中国大理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共犯对于法院判决合法上诉经上级检察官于接近期内发见下级审判决错误者若下级审系县知事自可于接收卷宗后十日内提起上诉但对于正式法院之判决不得援用此例

  刑事第一审判词主文内有刑期未列罪名如在理由内已将所犯之罪叙明即不得据为上诉理由

  法定主刑系五百元以下单独罚金之案纵所科在百元以上亦无庸送请覆判

  覆判章程第一条所称易科罚金系指刑律分则选择刑内之罚金而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