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院统字第1674号解释 中华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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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院统字第1675号解释→ |
为辩驳或叙事起见公然指摘事实以至侮辱人者参照统字一二八二及一三○八号解释办理
重婚罪之公诉时效从其举行相当礼式之日起算
同谋杀人或同谋强盗者亦论为共同正犯
犯人到案供述曾犯某罪如某罪未经发觉自与未发馀罪相当
于骚扰时附和助势者应依刑律第一六五条处断
刑律第三百十六条第二项之罪仍应依人格法益计算罪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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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辩驳或叙事起见公然指摘事实以至侮辱人者参照统字一二八二及一三○八号解释办理
重婚罪之公诉时效从其举行相当礼式之日起算
同谋杀人或同谋强盗者亦论为共同正犯
犯人到案供述曾犯某罪如某罪未经发觉自与未发馀罪相当
于骚扰时附和助势者应依刑律第一六五条处断
刑律第三百十六条第二项之罪仍应依人格法益计算罪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