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院统字第1694号解释 中国《大理院
统字第1695号解释》
大理院统字第1696号解释


1927年,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将大理院改为最高法院。因为作品司法性质及年代久远,所以中国大理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县知事以行政职权用堂谕处罚无论是否合法司法衙门不应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