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院统字第1693号解释 中国《大理院
统字第1694号解释》
大理院统字第1695号解释


1927年,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将大理院改为最高法院。因为作品司法性质及年代久远,所以中国大理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为虚伪陈述之证人事后畏罪潜逃系刑事诉讼律草案第四百四十五条不能提起公诉之一种惟同律第四百四十六条所列为被告人不利益得请求再审之情形则第四百四十五条自不在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