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院统字第1705号解释 中国《大理院
统字第1706号解释》
大理院统字第1707号解释


1927年,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将大理院改为最高法院。因为作品司法性质及年代久远,所以中国大理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被告人对于不重于初判处刑之复审判决声明上告经上告审撤销原判决发还第二审更为审理时应由第二审衙门依法院编制法受理后参照刑诉草案各条款法理以裁判确定为理由判决免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