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院统字第1765号解释 中国《大理院
统字第1766号解释》
大理院统字第1767号解释


1927年,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将大理院改为最高法院。因为作品司法性质及年代久远,所以中国大理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公司条例所称股东于会议事项有特别利害关系者乃因其事项之决议该股东特别取得权利或免义务又或丧失权利或新负义务之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