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院统字第1776号解释 中国《大理院
统字第1777号解释》
大理院统字第1778号解释


1927年,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将大理院改为最高法院。因为作品司法性质及年代久远,所以中国大理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共同诉讼人既愿在特别审判籍法院共同起诉者自无拒而不受之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