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院统字第1777号解释 中国《大理院
统字第1778号解释》
大理院统字第1779号解释


1927年,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将大理院改为最高法院。因为作品司法性质及年代久远,所以中国大理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时效制度现行法令尚无明文规定债务人既已亡故数十年中又无一次催告是否抛弃应由法院斟酌审认

  被承继人亡故而守志妇尚生存者应由守志妇行使立继之权若系守志妇伯母及兄弟等出名所立抚约守志妇自得主张其为无效

  现行律所谓同父周亲以同父之兄弟为限若本系同父而业经出继他房者于本生父之兄弟即不得为同父周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