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院统字第1783号解释 中华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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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院统字第1784号解释→ |
缴讼费被驳斥之当事人系由审判长定期补正而此项期限又得依声请或职权以裁决伸长自不能再行准用请求回复原状之规定惟审判长定期补正时不宜过短应斟酌讼费数额及地方之经济状况并将法律上之效果明予示知以促其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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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讼费被驳斥之当事人系由审判长定期补正而此项期限又得依声请或职权以裁决伸长自不能再行准用请求回复原状之规定惟审判长定期补正时不宜过短应斟酌讼费数额及地方之经济状况并将法律上之效果明予示知以促其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