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院统字第1783号解释 中国《大理院
统字第1784号解释》
大理院统字第1785号解释


1927年,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将大理院改为最高法院。因为作品司法性质及年代久远,所以中国大理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第一审第二审案件因程式未备驳斥后应准上诉至第三审案件仅得提起再审之诉以为救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