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院统字第1789号解释 中华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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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院统字第1790号解释→ |
凡起诉以后诉讼标的之价额增减住址变更或有其他情事均于受诉法院之管辖无所影响县知事兼理司法事务暂行条例第六条所称承审员受县知事之监督不包括检察职务在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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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起诉以后诉讼标的之价额增减住址变更或有其他情事均于受诉法院之管辖无所影响县知事兼理司法事务暂行条例第六条所称承审员受县知事之监督不包括检察职务在内